第360节(1 / 3)
但是,大法官们真的是以“民意”来做参考的吗?
“民意?”肯尼思随口问:“怎么想起来问这个?”
“我看卷宗里有一些意见书会写到,‘根据民意’baba,法官们真的会参考民意吗?”
“有时候。你要明白, 民意只是工具,需要用到的时候, 民意很重要,毕竟, 民意要如何量化呢?”
“民意调查?”
“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又不能以调查数百人或是数千人来判定输赢。”
“陪审团算是民意的体现吗?”
“一部分吧。陪审团也要听取双方律师的辩护、研究证据是否能支持双方的辩护, 跟普通意义的‘民意’不太一样。”
“其实民意是可以被操纵的,对吧?”
“——对。但要小心,因为有时候事情是不受控制的, 人数越多就越难控制。”
这倒是。
想想那些网上热搜, 所谓“带节奏”,你在带节奏,也有别人在带节奏,一件事情发酵起来很容易, 但走向的控制就是数学家也无法控制的事情了。最难控制的是人心, 人数越多, 变数越大。
比如堕胎权, 一个保守的清教徒会认为每一个生命都值得感恩,不可反自然的去堕胎,但他她也同样可以认为,如果明知一个胎儿有基因缺陷,生下来会十分痛苦,那么他们也会同意这种情况下应该允许孕妇堕胎。
持枪权亦然,都是具有两面性的,同一个人的观念也会是灵活的或者说是流动的。
而民众的观念也是可以改变的,今天你力捧一位“战斗英雄”,群众说好好好,战斗英雄满赛;明天你又说搞错了,此人不但不是战斗英雄,还是个骗子——于是人们纷纷拿出石头,砸死这个人。
社交网站还没有出现,但要不了几年就会出现,其实,要是想做一个有良心的地球人,就该在社交网站出现的时候买下来,然后弄得半死不活。不过想想,操作性也不大,比如你是可以买下刚起步的facebook,但社交网站的形式已经被人知道你不占领市场,自然会有别的社交网站来占领市场。
所以时代的洪流是无法阻挡的,你要么顺应习惯,要么掌握它的妙用。
有意思,要更多的去思考“民意”这个工具。
张文雅又想到,肯尼思这样的男人会接受新事物:社交网站吗?也许会玩的很溜也说不定。
大法官们不在,最高法少了许多严肃,多了很多随意。
因为保密协议的原因,张文雅还是不能跟肯尼思讨论具体案件,但可以随便问一些技术细节,比如某个案子为什么会这么判,为什么会那么判。案件递交到最高法的申诉理由五花八门,有很多角度都非常清奇,就是明知翻不了案,但我要递交到最高法,万一哪个大法官看上了,我就能上最高法走一圈,即使败诉也没关系,重点是去了最高法。
匪夷所思!
张文雅目瞪口呆,叹为观止!
美国人真的仿佛有什么大病,各种意义上的。
这么说有些案件压根也没想过能真的被大法官选中,一年六七千个案件,只选一百件左右有些年份甚至不到一百件案件来审理,能被选中的案件都可以称得上是“天选之子”了。于是能上最高法走一遭就成了一些律师们刷履历的追求。就是金斯伯格,在担任法官之前在ac干了十年,一路做到总律师,也只有六个案件到了最高法,这当然也成了她履历中光辉的一页,必须拿出来专门说说。
这也很考验律师的专业水平,要挖空心思找出申诉的点。
“帕特里克案”恐怕被告律师也没有想到真的会被最高法选中——想到这儿,张文雅开始后悔了,要是这个案子她干脆不往上提交呢?大法官反正是不可能自己挑选案件的,从卷宗进入最高法,直到上大法官团开始投票是否接受,中间有很多环节,随便哪一个环节都能压下这个案子。
不过,被告律师会来查询,我递交的案子是打回来了,还是被接受了;书记员也会把分配过来的卷宗过一遍,看看是否有哪个没有查看过。
好吧,想要在最高法动点小手脚其实还是可以的,就是比较麻烦,意义也不大。最高法无论怎么判决,对实际的生存环境改变的都不是很大。反向论证一下,帕特里克如果维持原判被判死刑,会震撼那些禽兽不如的男人吗?也许,但作用不大,如果作用真的很大,就不会有那么多谋杀罪犯了。
但会好一点吗?会好一点,会让潜在罪犯想想值不值得用命换一时的“愉悦”。
说白了,还是“震慑力”。
就是这个案件有点可惜,如果前几年提到最高法可能更好一点。
1996年,美国上映了一部电影《杀戮时刻a ti to kill》,电影的一开始是一件惨案:一个非裔小女孩塔尼亚去镇上的杂货店买东西,回家路上被两个穷白人红脖子强|奸,遍体鳞伤,身体受损,小小年纪就失去了做母亲的资格;塔尼亚的父亲怒火
↑返回顶部↑